无代理权人以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并不当然对被代理人无效。假如被代理人追认了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则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受该合同的拘束。假如被代理人不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则该合同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但这并等于该合同无效,而应由无权代理人自己向相对人承担合同的责任。
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期限为1个月。假如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既不作承认表示,也不作不承认表示,法律视为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实践中,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出发点可能是该合同对自已是不是有利,假如对自己有利就追认,不然就不追认。因此,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在第48条还规定:合同未经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即相对人假如觉得被代理人可能不追认,而代理人又无力履行合同,可以主动撤销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以尽可能降低损失。当然,相对人撤销合同应当以明示的方法作出,缄默不构成撤销的意思表示。中国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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